一、本次適用對象為飼養199頭(含)以下毛豬場,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向所轄主管機關取得110年5月底養豬頭數調查有在養事實,且土地合 法使用者(國立臺灣大學附設畜牧場1場及臺東縣蘭嶼鄉162場除外)與牧場登記或畜禽飼養登記199頭(含)以下之毛豬場。 二、本退場執行期程: (一)申請期間:110年10月1日至111年1月31日止。 (二)拆除期間:地方政府核定後6個月內。三、本退場為申請人自願性質,接受退場補助者,應切結事項、相關規範及申辦文件詳如附件。
一、本次適用對象為飼養199頭(含)以下毛豬場,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向所轄主管機關取得110年5月底養豬頭數調查有在養事實,且土地合
法使用者(國立臺灣大學附設畜牧場1場及臺東縣蘭嶼鄉162場除外)與牧場登記或畜禽飼養登記199頭(含)以下之毛豬場。
二、本退場執行期程:
(一)申請期間:110年10月1日至111年1月31日止。
(二)拆除期間:地方政府核定後6個月內。
三、本退場為申請人自願性質,接受退場補助者,應切結事項、相關規範及申辦文件詳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