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漁塭禁填廢棄物及廢土違者裁罰6-30萬

一、農民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二之一條規定:「1.農業用地為從事農業使用而有填土需要者,其填土土質應為

       適合種植農作物之土壤,不得為砂、石、磚、瓦、混凝土塊、營建剩餘土石方、廢棄物或其他不適合種植農

       作物之物質。

二、違反前項規定者,應依本條例第六十九條規定處理。」,爰請各公所利用各項集會期間,加強宣導農民正

       確填土觀念,避免農業生產環境遭破壞。

三、農地不得填入與農業經營無關之廢棄物及廢土...,違者將依農民農業發展條例地69條規定移送相關機關裁

       罰6-30萬,請勿受掮客欺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