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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署有關「為防範並避免魚塭遭 填埋廢棄物情事發生」相關審認及查處原則

一、按土壤為天然化育而成,農業生產自以原生土壤為佳,應無大量農地須填埋外來物質以進行農地改良之情形,故農
地整地行為應以挖填平衡為原則,縱為興建農業設施,亦不得以挖除原生土壤,再填入非農業種植土壤之物質方式
處理,俾利農地之永續利用。又農業用地倘確為農業使用目的而有農地改良需要者,應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
申請,且其填土土質,依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之1規定,應為適合種植農作物之土壤,並不因興建農業設施
或土地所在區位等因素而有不同。倘經貴府審認確有填埋不適合種植農作物之物質,即屬違反土地使用管制之情
形,應即刻報請權責單位裁處,且無由申請人事後補申請農地改良或填土之情形,亦不得認定作農業使用,以避免
助長投機違規使用之非法行為。

二、為維護貴轄養殖生產環境,防止魚塭遭業者傾倒廢土、爐渣等廢棄物,請加強向所轄漁民及相關業者宣導,凡主動
提供或隨意出租魚塭,供人堆置或回填廢棄物,可能遭受刑罰;另要隨時注意自身魚塭情形,如停養或租給他人仍
應定期巡視,倘發現被人傾倒廢棄物,或鄰近魚塭被偷倒廢棄物,應儘快通知所屬相關單位協助調查,如有發現違
規填平,或遭違法傾倒廢棄物及其他違規利用者,應依法查處,檢附宣導廣告(附件)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