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委會於本(111)年2月15日新修訂養殖漁業放養申報作業 及審查要點,規範受理養殖放養申報對象,為領有陸上魚 塭養殖漁業登記證經營者,如2人以上共同經營者,應推派 1人為申報人。
二、另漁民(申報人)基本資料及養殖魚塭放養資料有異動時, 應備妥相關佐證文件(撈捕養殖物證明,或提供一年內經 營水產養殖運作之進苗證明、飼料購買單據、出貨單或水 電費用單據等相關證明及紀錄)主動向養殖所在地之區公 所辦理異動申報。
三、本局為掌握年度養殖魚塭狀況資料、養殖種類及養殖形態 等,需由漁民養殖放養量申報及魚塭查報作業,建立完整 資料用於養殖管理;對於漁民放養魚(蝦貝)苗後,除須 每年5月31日向養殖魚塭所在地之區公所辦理年度放養申報外,若有異動必須向貴所申請異動申報,避免漁民養殖受 救助權益受損。因本年為修訂漁業放養異動申報作業,漁 民對作業較不熟稔,請加強宣導漁民預留行政作業時間儘 速於年底前辦理異動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