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助對象:(須每項符合)
※育有未滿二歲(含當月)兒童。
※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率未達百分之二十,或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
※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未領取因照顧該名兒童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未接受托育公共或準公共化服務。
二、前項第五款所稱托育公共或準化服務,指與政府簽訂合作契約之居家托育人員、社區公共托育家園、托嬰中心。
三、補助金額規定:
※兒童之父母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率未達百分之二十:每月新臺幣2500元。
※中低收入戶: 每月新臺幣4000元。
※低收入戶: 每月新臺幣5000元。
※第三胎子女每月補助加發新臺幣1000元。
※※已領有政府其他相同性質之生活類補助或津貼者,不得重複領取。
※本津貼以月為核算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