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租賃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助作業要點
100年8月15日府社身字第1000615363號令發布
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滿足身心障礙者及其同住扶養者居住需求,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人申請本要點之補助,併同政府其他法令規定之各項補助總額,每月不得超過行政院核定之基本工資。
同址房屋,不得同時為申請租賃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助之標的物。
三、列冊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及其同住扶養者符合身心障礙者租賃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三條規定且實際居住於臺南市﹙以下簡稱本市﹚,得申請房屋租金補助。
四、房屋租金補助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八百元,每戶最高補助五口為限。但租屋保證金、公共管理費等相關費用不予補助。
房屋租金每月總額低於應補助金額者,應核實補助。
每月十五日以前備齊證件送達區公所提出申請者,自當月起補助房屋租金;每月十六日以後備齊證件送達區公所提出申請者,自次月起補助房屋租金。但檢附資料不全且未於七個工作天內補齊者,自資料補齊日起算。
五、申請房屋租金補助,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辦理:
﹙一﹚申請表。
﹙二﹚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
﹙三﹚低收入戶證明﹙或可經戶籍所在地區公所逕於申請表上勾選證明﹚。
﹙四﹚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正本。
﹙五﹚租賃房屋契約書影本。
﹙六﹚身心障礙者所持本府社會局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申請人檢具之相關證明文件欠缺時,區公所應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件。
區公所受理申請,經調查、初審後,應報本府核定,並通知申請人。
租金補助匯入申請人金融機構帳戶。
六、房屋租金補助之期間,依租賃契約所載期間核定之,最長以一年為限;期滿欲繼續接受補助,應於期滿前一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重新提出申請。逾期者,依第四點第三項規定辦理。
七、於當月十五日以前發生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或第六款情形
者,補助至前一個月止;發生於當月十六日以後者,補助至當月止。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房屋租金補助人應於事實發生後一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陳報︰
﹙一﹚租賃之房屋住址、租金或期間變更。
﹙二﹚同住扶養者變更。
﹙三﹚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或第六款所定情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情形,受房屋租金補助人陳報時應一併檢附新租賃契約或戶籍謄本等相關文件,變更補助金額或資格。核准變更補助起算日之認定,依第四點第三項之規定。逾期未陳報致溢領補助者,廢止原核准處分,並依第七點第一項規定辦理。
九、身心障礙者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且具備下列各款情形,得申請購屋貸款
利息補助:
﹙一﹚ 實際居住於戶籍所在地。
﹙二﹚ 購屋貸款之房屋地址應為戶籍所在地。
﹙三﹚房屋所有權人需為身心障礙者本人,不得同時登記於兩人以上或未成年子女名下。
十、購屋貸款利息補助之年限、補助方式及補助戶數,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年限:最長不超過十五年。
﹙二﹚補助方式:
1.經審核符合補助者,由各區公所彙整造冊並檢附民眾該季繳款證明書、領款收據等報本府按季撥入身心障礙者之金融帳戶。
2.補助起算月份之認定,依公告申請期間首日所屬月份起算。
﹙三﹚補助戶數:每年總戶數為十五戶,原核貸戶喪失補助資格後再依序補實。
十一、申請購屋貸款利息補助,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辦理:
﹙一﹚申請表。
﹙二﹚本府辦理身心障礙者購屋貸款利息補助計點標準表。
﹙三﹚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正本。
﹙四﹚申請人及其同住扶養者全戶財產歸戶資料清單、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綜合所得稅籍資料清單或低收入戶證明﹙或可經戶籍所在地區公所逕於申請表上勾選證明﹚各一份。
﹙五﹚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
﹙六﹚土地及建物謄本及所有權狀影本各一份。
﹙七﹚申請人本人所持本府社會局指定之金融帳戶存摺封面影本一份。
﹙八﹚貸款餘額證明書及繳款證明書各一份。
十二、購屋貸款利息補助之資格審核程序如下:
(一)每年度申請日期由本府公告之。申請人備妥第十一點規定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逾期提出申請者不予受理。
(二)申請人檢具之相關證明文件欠缺時,各區公所應書面通知申請人,並限期補件。
(三)區公所受理申請,經調查、初審後,應報本府核定,並通知申請人。
(四)核定合格者超過公告補助戶數時,依本府辦理身心障礙者購屋貸款利息補助計點標準表積分順序補助,積分相同者,以抽籤方式決定。
十三、有本辦法第七條所列情形之一或違反本要點規定者,應停止購屋貸款利息補助。
前項情形發生於當月十五日以前者,補助至前一個月止;發生於當月十六日以後者,補助至當月止。
十四、申請人於貸款期間內死亡,其繼承人符合申請資格者,得向區公所另行提出申請,獲核准後原貸款期間內繼續給予補助。
十五、接受購屋貸款利息補助者,於補助期間內將所購置之住宅轉讓於第三人,應於移轉登記日後二週內主動通知區公所、本府社會局,其因怠於通知而得之不當得利應附加利息返還本府。
十六、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社會局編列年度預算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