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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境遇家庭扶助

 

注意事項
一、申請人及子女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籍並實際居住於本市。例外:新移民與設籍本市市民結婚,且實際居住本市,尚未取得國籍前不受設籍限制。
(二)符合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65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死亡證明或除戶戶籍謄本) 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失蹤人口報案紀錄)。
2、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判決書或訴訟和解書)
3、家庭暴力受害(1年內法院核發之保護令或暫時保護令)※保護令有效期限屆滿未再受暴時,自動喪失本補助申請資格。
4、未婚懷孕婦女,懷胎三個月以上至分娩二個月內。(產檢手冊,影本與正本相符並加蓋私章)
5、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或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六歲以下子女致不能工作。※父母無力扶養,係指父母均因死亡、非自願失業且未領失業給付、重大傷病、服刑或失蹤等,致無力扶養子女。
6、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在監證明)    
7、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因三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二、符合上列條款者,可申請以下補助':
(一)緊急生活扶助:符合上述第2項第1-7款者,可於事實發生後6個月內提出申請。生活扶助按當年度低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一倍核發,每人每次以補助3個月為原則,同一事由以補助一次為限。
(二)子女生活津貼:符合上述第2項第1、2、3、5、6款者,並有15歲以下子女,得提出申請。核發標準為每名子女每月補助當年度最低工資之十分之一。
(三)子女教育補助:符合上述第2項第1-7款者,且其子女就讀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得提出申請。可減免學雜費60%。
(四)傷病醫療補助:符合上述第2項第1-7款者,本人及6歲以上未滿18歲之子女參加全民健保,最近3個月內自行負擔醫療費用超過新臺幣3萬元,無力負擔且未獲其他補助或保險給付者,或是未滿6歲之孫子女,參加全民健保,無力負擔自行負擔之費用者,得提出申請。最高補助70%。
(五)兒童托育津貼:符合上述第2項第1、2、3、5、6款者,並有未滿6歲之子女者,應優先獲准進入公立托教機構,如進入私立托教機構,得於進入托教機構之6個月內提出申請,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1500元。
(六)法律訴訟補助:符合上述第2項第3款者,而無力負擔訴訟費用,可於事實發生後3個月內檢具相關證明、律師費用收據正本及訴訟或判決書影本各一份提出申請,最高金額以新臺幣5萬元為限。

三、審核標準
1.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不超過當年度最低生活費之2.5倍(12388元*2.5=30970元)。
2.全家動產平均每人不超過新臺幣371640元。
3.全家動產合計不超過新臺幣650萬元。
作業流程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
臺南市特殊境遇家庭扶助作業要點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雜費減免
 
申請書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申請調查表
應附文件
1.申請調查表
2.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或新式戶口名簿(甲式),其應包括下列人口:
   (1)申請人本人及所有子女(含子女配偶)
   (2)申請人之父母
  (3)其它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3.申請人印章、郵局存摺影本(如申請子女生活津貼,需附子女郵局存摺影本)。
4.15歲以上學生附學生證正反面影本。
5.委託他人申請,檢具委託書、申請人及受委託人之身分證。
6.其他足資證明各項情事文件:離婚判決書或調解書、一年內核發保護令、最近三個月醫院開立診斷證明書正本、在監執行證明書、身障手冊正反面影本
 
7.主張失業者,請檢附最近一期國民年金繳費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