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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輔助器具費用補助申請

 應附文件

輔具申請

1、國民身分證正本,驗畢後發還(委託辦理者附影本)。

2、身心障礙證明。

3、低收入戶證明、中低收入戶證明正本。

4、特殊輔具需檢附三個月內身心障礙鑑定醫院醫師診斷證明書正本(須註明症狀及所須輔具名稱)。

5、特殊輔具需檢附三個月內輔具評估建議書正本(如已於本市輔具資源中心完成評估者提供照會通知單)。

6、學生證或在學證明(僅18歲以下或25歲以下國內日間部學生申請助聽器需檢附)。

7、其他應附文件(委託辦理者須附代理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委託書)(項次22-27特製機車應檢附特製車駕照、項次113-133居家無障礙設施房屋所有權之證明文件影本-非自有房屋者,須附租賃契約書影本、房屋所有權狀影本及屋主出具之施工同意書)。

(4-7項係依申請項目檢附不同之文件,應備文件係依本辦法、基準表及其他相關規定。)

 

輔具核銷

1、審核通過核定公文影本。(核定項目請同時核銷,核銷時數量和核定公文不同或不購買時,請於核銷資料黏貼表註明不購買原因後簽名蓋章)

2、申請人之存摺封面影本。(須5年內仍有使用之存戶、非禁止戶之戶名及帳號;若非身心障礙者本人帳戶,則需填同意書)。

3、統一發票或收據正本(出具收據廠商需為國稅局核定免用統一發票者並加蓋免用統一發票章)。

4、領據及印章。

5、輔具照片。

6、輔具檢核與追踨之紀錄或報告(須為社會局設置或委託辦理之輔具服務單位出具)(於核定公文註明者應檢附)。

7、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留存)。保固書應載明產品規格(含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基準表所定輔具之規格或功能規範內容)、型號、序號、保固年限及起迄日期(含年、月、日)、輔具供應商行號名稱與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保固服務聯繫電話,並應標示經中央主管機關醫療器材查驗合格之登記字號及其他必要資訊。

8、其他應備文件(依申請項目檢附不同之文件。應備文件係內政部「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及「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以下簡稱基準表)及其他相關規定。)

(申請特製機車請款時須檢附特製車輛之行照影本,再度申請特製機車(含修訂前之「特製三輪機車」)時,應於請款時檢附原機車報廢證明。)

*申請人須自公文核定日起6 個月內遞送核銷請款書,以文件備齊並送至區公所時間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