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收入戶
一、服務內容說明:
低收入戶需經本市各區公所審核認定,提供生活扶助以現金給付為原則,但因實際需要,得委
託適當機構或家庭予以收容。
二、服務對象:
設籍本市且符合以下條件者:
(一)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標準以下(本市107年度最低生活費
標準為12388元)。
(二)動產:當年度每人不超過新臺幣7萬5千元(包括存款本金、投資、汽車與有價證券等)。
(三)不動產:當年度每戶不超過新臺幣350萬元(包括房屋及土地)。
備註:依社會救助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除申請人外,包括:配偶、一親等之直系血親、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中低收入戶
一、服務內容說明:
中低收入戶需經本市各區公所審核認定,提供中低收入戶參加全民健康保險應自付之保險費,
由中央主管機關補助二分之一、18歲以下子女就讀高中(職)以上學校學雜費部份減免。
二、服務對象:
設籍本市且符合以下條件者:
(一)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標準以下(本市107年度1.5倍最低生
活費標準為18582元)。
(二)動產:每人每年不超過新臺幣11萬2,500元(包括存款本金、投資與有價證券等)。
(三)不動產:當年度不超過新臺幣525萬元(包括房屋及土地)。
備註:依社會救助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除申請人外,包括:配偶、一親等之直系血親、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認列綜合所 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