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扶助對象為未滿18歲之兒童及少年,且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其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社工員訪視評估,並符合下列規定者:
1.父母一方或監護人失業、經判刑確定入獄、罹患重大傷病、精神疾病或藥酒癮戒治,致生活陷於困境。
2.父母離婚或一方死亡、失蹤,他方無力維持家庭生活。
3.父母一方因不堪家庭暴力或有其他因素出走,致生活陷於困境。
4.父母雙亡或兒童及少年遭遺棄,其親屬願代為撫養,而無經濟能力。
5.未滿十八歲未婚懷孕或有未滿十八歲之非婚生子女,經評估有經濟困難。
6.其他經評估確有生活困難,需予經濟扶助。
申請本計畫扶助之弱勢家庭應符合下列規定:
1.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未超過該縣市最近一年平均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5倍(12388元*1.5=18582元)者。
2.全家人口動產(含股票、投資、存款等)平均每人低於新臺幣15萬元。
3.全家人口不動產(含土地、房屋等)總值未超過新臺幣650萬元。
4.不符前項第1項至第3項規定,但有事實足以證明生活陷困,經評估確有扶助之必要。
補助標準:符合本計畫扶助資格者,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3000元,扶助期間以6個月為原則,同一事由以補助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