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無自用農舍之申請機關以該宗土地取得年限區分為:凡89年1月28日前取得農地需申請無自用農舍申請書時,請至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辦理;凡89年1月28日以後取得農地者,請至臺南市政府農漁畜產課申請。
(二)凡至區公所申請無自用農舍證明書時請檢附
1. 申請書乙份(區公所索取)
2. 申請人戶籍資料
3. 切結書兩份(區公所索取)
4. 財產清冊(申請人),請至國稅局申請
5. 財產清冊所有農地之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
6. 申請農地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7. 財產清冊內所有土地之分區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