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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產銷履歷驗證之加工品,於販賣、標示、展示或廣告 得註明使用產銷履歷原料相當文字之條件認定方式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前以111年1月14日農企字第1100013837 號令核釋「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下稱本法)第26條 第2款所定「其他足使他人誤認之表示方法」於農產品產銷 履歷驗證制度之認定要件。並以但書開放經加工之農產品 符合所列三項條件者,得於產品販賣、標示、展示或廣告 註明「本產品使用產銷履歷○○○為原料」相當文字。

旨揭產品於販賣、標示、展示或廣告前應於行政院農業委 員會指定之系統(https://taftprocess.coa.gov.tw)完成基本資料登錄,並取得組織代碼,以利主管機關查核,操 作方式詳如「使用產銷履歷農產品為原料之系統登錄方式 說明」。

為確認加工過程之某項原料全數使用產銷履歷農產品,應 留存相關佐證資料,說明如下:

(一)為提出足以證明該項事實之證據,由主管機關確認產銷 履歷農產品原料與成品之批次、數量,以及加工製成率 間之正確性,建議農產品經營者採行下列一種方式留存 相關紀錄: 1、使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前項指定系統,至少每月接收 或登錄產銷履歷原料進貨量,並登錄原料使用量。 2、留存使用產銷履歷農產品為原料之證明文件,包含: (1)確實使用產銷履歷驗證農產品為原料之證明文件, 如:產品本身、包裝容器確實依據本法標示之資 料、照片等。 (2)證明每批成品使用產銷履歷原料之批次與數量之單 據,如:原料進貨單、產品出貨單等。

(二)相關資料應以紙本或電子方式保存至少一年;產品標示 有效日期者,保存至產品有效期間屆滿後一年。

(三)未全年使用該項產銷履歷原料,建議擇下列一種方式調 整宣稱,避免誤導消費者: 1、註明原料使用期間(如:本產品使用產銷履歷○○○為 原料(期間:3-6月))。 2、於未使用產銷履歷原料期間,移除相關宣稱、展示或 廣告。

品項未列於「實施農產品產銷履歷驗證制度之特定農產品 類別及品項一覽表」(下稱一覽表)加工品類別之認定方式 如下:

(一)農產品經營者應逕行查閱最新公告之一覽表,如有認定 疑義,請向產業主管機關釐清。如有公告新增一覽表加 工品品項,則應於公告次日起一年內,通過產銷履歷驗 證或移除宣稱。另因一覽表內「農糧加工品類」未明確 指涉特定加工品項,其特定加工品項之認定原則由行政 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另訂。

(二)屬調理後供立即食用或飲用之餐食或飲料(不含真空包裝 即食食品、罐頭食品)、餐盒食品(如:盒餐與團膳)、前 店後廠小型烘焙業現場烘焙的烘培食品(如:麵包、糕餅 店、觀光工廠或飯店附設之烘焙坊所賣的麵包、蛋糕、 甜點),且未有網路、他址分店等擴大銷售情形,可視為 未列於類別品項一覽表。

未經產銷履歷驗證之加工品,於販賣、標示、展示或廣告 註明「本產品使用產銷履歷○○○為原料」相當文字時, 應確實揭露使用之產銷履歷農產品品項名稱,以避免消費 者誤認。

本解釋令自112年2月1日生效,如曾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4年10月16日農企字第1040012731號令但書,於標示、展 示或廣告上據實表示以產銷履歷農產品為某項原料進行加 工或分裝,應依本解釋令調整。如無法符合本解釋令但書 所列三項條件,應於112年2月1日前調整販賣、標示、展示 或廣告之宣稱,以免因違反本法規定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