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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娜絲颱風災損水產養殖物維生必需設備不得將轉售或出租,

依「114年度丹娜絲颱風災損水產養殖物維生必需設備補助作業要點」第9點規定,申請人自領取補助金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將補助設備轉售或出租

倘申請人違反前述規定,將補助設備轉售或出租者,應不予核撥補助款;如已核撥者,應予撤銷或廢止,並以書面行政處分命其於一定期限內繳回補助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