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農業部漁業署115年4月7日漁四字第1151404303A號函辦理。
二、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其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又依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規定,食品品名應與食品本質相符,避免混淆。
三、另依據食藥署114年8月12日FDA食字第1140018403號函說明,倘產品實際投入原料確實為臺灣鯛(吳郭魚),產品成分標示僅見「鯛魚」字樣,恐有易生誤解之虞。
四、為維護我國養殖水產品食品衛生安全,請貴單位持續加強輔導所轄業者及養殖漁民生產之臺灣鯛相關產製品,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相關規定正確標示,以免誤導消費者,致遭檢舉違規而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