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設籍於本市或實際居住本市或屬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條未辦理戶籍登記、無國籍或未取得居留、定居許可並實際居住本市之經濟弱勢家庭未滿十八歲在學中兒童及少年,未獲政府同性質其他項目生活扶助或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定代理人得申請發給生活扶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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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一方死亡、失蹤或入獄服刑,他方獨自撫養而生活困難無力撫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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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一方因身心障礙或罹患嚴重傷病、需三個月以上治療或療養,至不能工作而生活陷於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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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離婚,由一方獨自扶養而生活困難無力撫育。非婚生子女經認領,由一方獨自扶養而生活困難無力撫育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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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未經生父認領,由其母獨自扶養而生活困難無力撫育。
- 監護人均生活困難無力撫育。
前述第1、3、4項所稱獨自扶養,指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父或母無結(再)婚且無下列情形者:
1.與前配偶或兒童及少年生父(母)同戶或共同生活。
2.與前配偶或兒童及少年生父(母)再生育子女之事實。
本項所稱之補助對象需符合下列規定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1.失蹤,需經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警察機關開立之失蹤證明)。
2.服刑係指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判決確定,且尚在執行中者(在監服刑證明)。
3.重大傷病應檢附區域醫院以上開立診斷證明書,並敘明無法工作者(醫生證明)。
4.國中以上學生需檢附學生証影本(學生證影本、當期註冊證明)。
5.以第三條第三款提出申請,其父母仍共同生活或同戶籍者,資格不符,不得提出申請。
6.父母離異若未明訂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則需併計父母雙方之財產及所得、稅籍資料。
7.受補助者戶籍遷移原申請區或遷離本市應於十五日內通報原申請單位。
8.外籍配偶需已入本國籍者使得提出申請,若尚未入籍請調查員確實查填其狀況及是否實際居住本市滿六個月以上,並檢附相關證明後再行申請。
9.若申請人情況特殊,得由本府社工員以個案方式轉介辦理;另若案家申請資料因特殊事故無法取得時,可依社工提供之訪視紀錄作為依據。
本項生活扶助核發標準:
1.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最低生活費標準一點五倍者(12388*1.5=18582),每人每月扶助新臺幣1969元。
2.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達最低生活費標準一點五倍以上,未超過最低生活費標準二點五倍者(12388*2.5=30970),每人每月扶助新臺幣800元。
3.上述情形需同時符合全家人口動產(含股票、投資、存款等)平均每人低於新臺幣15萬元及全家人口不動產(含土地、房屋等)總值未超過新臺幣65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