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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業務

 

注意事項
一、業務內容包括民事及告訴乃論的刑事案件調解、開立調解不成立證明。 二、調解事件之管轄: 1.兩造均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由該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2.兩造不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民事事件(如債務、車禍車輛損壞)由他造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刑事事件(如傷害、車禍身體受傷)由他造住、居所所在地或犯罪地(事件發生地、車禍發生地)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3.經兩造同意,並經接受聲請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同意者,得由該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不受前二款之限制。
作業流程
流程圖
申請書
調解聲請書及委任書
應附文件
1. 一般車禍案件:行車執照影本(駕駛非車主應再附車主同意書) 2. 死亡案件:繼承系統表、全部繼承人戶籍謄本 3. 土地糾紛案件:土地登記簿謄本 4. 當事人委託他人出席:委任書 5. 當事人未滿20歲:父母應出席暨附全戶戶籍謄本(單親者由監護人出席) 6. 當事人係公司行號: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公司行號及負責人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