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事項 | 一、補助對象: 設籍本市之低收入戶孕產婦及嬰兒,未領取政府其他同性質補助且自申請日起算,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懷孕四個月以上,且曾有早產、流產、難產紀錄之孕婦。 (二)分娩三個月內之產婦,經醫師診斷認為需要營養補充者。 (三)出生三個月內之嬰兒,經醫師診斷認為需要營養補充者。 二、補助金額: (一)孕產婦每人每三個月得申請補助新臺幣二千元整,每胎以申請二次為限。 (二)嬰兒每人補助新臺幣一萬二千元整,以申請一次為限。 三、申請方式及期限: (一)原則由孕產婦為申請人,倘情形特殊,經本府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孕產婦營養補助及嬰兒營養補助申請,可由申請人一併提出。 (三)申請人應於受補助對象符合申請條件之翌日起三個月內檢具應備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 |
作業流程 | 低收入戶孕產婦及嬰兒營養補助實施要點 |
申請書 | 低收入戶孕產婦及嬰兒營養補助申請書 低收入戶孕產婦及嬰兒營養補助領款收據 低收入戶孕產婦及嬰兒營養補助委託書 |
應附文件 | 一、申請書 。 二、低收入戶證明正本(受補助者應為列冊人口) 。 三、醫師診斷證明書(應載明需要營養補充之文字)。 四、嬰兒出生證明正本 。 五、戶籍謄本。 六、領款收據 。 七、申請人存摺封面影本。 八、委託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