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事項服務對象: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有走失之虞,且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者:1.六十歲以上。2.五十五歲以上原住民及戶籍登記熟註記之市定原住民。3.未滿六十歲領有第一類身心障礙證明(包含智能障礙、精神障礙、自閉症、失智症或頑性(難治型)癲癇症者;植物人除外)。應附文件:1.申請書。2.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3.申請人家屬或緊急聯絡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4.未滿六十歲者須檢附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
注意事項服務對象: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有走失之虞,且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者:1.六十歲以上。2.五十五歲以上原住民及戶籍登記熟註記之市定原住民。3.未滿六十歲領有第一類身心障礙證明(包含智能障礙、精神障礙、自閉症、失智症或頑性(難治型)癲癇症者;植物人除外)。
應附文件:1.申請書。2.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3.申請人家屬或緊急聯絡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4.未滿六十歲者須檢附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