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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齡男子可以出國就學或到大陸就學嗎?

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役齡前(18歲之年12月31日以前)出境或依第4條第1項第5款經核准出境,於19歲徵兵及齡之年1月1日以後在國外就學之役男,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得檢附經驗證之在學證明,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再出境;其在國內停留期間,每次不得逾3個月:

一、在國外就讀經當地國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高中以上學歷學校。

二、就學最高年齡,大學以下學歷者至24歲,研究所碩士班至27歲,博士班至30歲。但大學學制超過4年者,每增加1年,得延長就學最高年齡1歲,畢業後接續就讀碩士班、博士班者,均得順延就學最高年齡,其順延博士班就讀最高年齡,以33歲為限。以上均計算至當年12月31日止。

次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5條第4項規定:役齡前出境或依第4條第1項第6款經核准出境,於19歲徵兵及齡之年1月1日以後在大陸地區就學之役男,並就讀教育部所採認之大陸正式學歷學校及科系,而修習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者,準用第1項(申請再出境)及第2項(延期出境)規定辦理。但經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之臺商及其員工之子,於役齡前或19歲徵兵及齡之年1月1日以後赴大陸地區,並就讀當地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正式學歷學校,而修習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者,於屆役齡後申請再出境,應檢附父或母任職證明,並準用第1項及第2項規定辦理。在大陸地區製作之文件,須經大陸公證處公證、臺灣海基會驗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