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8之1條規定,農業用地上興建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應先申請農業設施之容許使用或申請農舍,並依法申請建築執照。其中農業設施容許使用案請向土地所在地公所申請;農舍請向臺南市政府農工科申請。
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8之1條規定,農業用地上興建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應先申請農業設施之容許使用或申請農舍,並依法申請建築執照。
其中農業設施容許使用案請向土地所在地公所申請;農舍請向臺南市政府農工科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