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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備軍人儘後召集(第四款)申請如何辦理?

一、後備軍人若同父兄弟中已有半數以上在營服役者,應於每年四月一日起至五月卅一日止向鄉鎮市區公所役政單位提出申請儘後召集。二、應備下列證件:1申請書。2在營證明書。3全部戶籍謄本(無法識別同父兄弟幾人者,另繳其他可資證明之戶籍謄本)。4本人印章、身分證、退伍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