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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服役期間如果家庭發生重大變故或因其他特殊事故可否申請提前退役?

一、替代役役男服役期間,須負擔家庭生計主要責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或其他特殊事故且經內政部核定者,得檢具有關資料及證明文件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提前退役:(一)役男家屬均屬六十歲以上、十八歲以下或患有身心障礙無工作收入,而役男及其家屬除賴以居住之自用住宅《含基地》一棟外,別無其他不動產,或有其他不動產及動產之資產總額在房屋稅納稅起徵點現值以下。(二)役男家屬均屬七十歲以上、十五歲以下或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無其他家屬照顧者。(三)役男父母或兄弟姊妹,服兵役期間,或因作戰或因公致死或成一等殘,而役男無其他兄弟者。役男符合前項情形者或其他特殊事故且經主管機關核定者,得申請提前退役。
二、申請提前退役之役男,有兄弟二人以上現服替代役或常備兵役時,得由現服替代役中較接近退役日期者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