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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備兵家庭發生重大變故能否申請提前退伍?

一、常備兵於國防軍事無妨礙時,以家庭發生重大變故,須負擔家庭生計主要責任,需申請提前退伍者,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依兵役法第18條第4款「家庭發生重大變故,須負擔家庭生計主要責任」及「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第15條之認定標準〉:
1.原負擔家庭生計主要責任之家屬死亡。
2.家屬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無其他家屬照顧。
3.家屬賴以居住或生產之房屋、土地,因不可抗力之災害,致全部毀損,非本人無法使家屬維持內政部頒布之年度當地最低生活費支出標準。
4.父母或兄弟姊妹,服役期間,因作戰或因公而死亡或成一等殘,且無其他兄弟。
5.家屬均屬七十歲以上或十五歲以下,無其他家屬照顧。

前條所稱家屬者,指常備兵之曾祖父母、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配偶、子女及常備兵年滿十八歲前,同居共營生活,且設於同一戶籍之三親等內之血親及姻親。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屬之:
1.因案羈押、判處徒刑、拘役執行中或受感訓處分、感化教育中者。
2.經戶籍登記有案失蹤者。
3.兄弟入贅或姊妹出嫁,未同居共營生活者。
4. 經社會福利機構公費收容安養或有其他扶養義務人者。
5. 經教育部立案之學校證明正就學中,且年齡未滿十八歲者。
前項家屬為歸國僑民或大陸、香港、澳門地區來臺者,須在國內設有戶籍。常備兵或其家屬有認領、收養、招贅、離婚、終止收養,或年齡變更等情事,以該常備兵年滿十八歲以前,已辦竣戶籍登記者為限。但常備兵本人被收養者,以其年滿十歲以前,已辦竣戶籍登記為限。
二、符合前述規定者,可由常備兵家屬填具申請書及常備兵申請提前退伍調查審核表各二份,檢附全戶戶籍謄本、有關資料及證明文件向隸屬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如有兄弟二人以上在營服義務役時,以較接近退伍日期者申請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