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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民眾向議會陳情不滿0823豪雨淹水救助金撤銷一案

  有關本所函請民眾繳回0823豪雨淹水溢領款,造成受災戶不滿,向台南市議會國民黨團議員陳情,並於今(24)日召開記者會,由受災戶、社會局和本所併同列席。

  依規定申請淹水補助須填寫水災勘查報表、並填寫住屋淹水超過50公分的切結書,再由里幹事前往案家,依據受災戶現場指認水痕高度逐一測量,在判定現場指認淹水高度後,公所盡速核撥淹水救助金。

  本所依據臺南市政府社會局函示,淹水高度20公分以上未滿50公分者,核發新台幣5仟元,淹水50公分以上者,核發新台幣2萬5000元;因受災戶淹水救助金已核撥,公所係事後接獲民眾檢舉提供事證,再予以重新量測並確認該區域未達淹水50公分之高度後,撤銷原核發之行政處分,予以核定新台幣5仟元。

  公所表示,淹水是整體區域性事實,除有地勢高度不同顯然影響淹水審核結果外,大致上審查結果應有一致性。對於民眾所產生的不滿及後續所造成的爭議,仍請受災戶於收受行政處分後三十日內依循後續行政救濟程序提起訴願(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