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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特殊性肺炎隔離檢疫期間防疫補償申請

防疫補償申請

 

防疫補償得於接受隔離或檢疫結束日之次日起2年內提出申請防疫補償每日1000元,但屆滿2年之日期於112年7月1日(含)以後者,若其2年請求權時效尚未完成,依傳染病防治法第74條之1,可延長申請期限至114年6月30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屆滿後2年)

申請條件:

(一)居家隔離、檢疫者、集中隔離、檢疫者,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的受隔離者、檢疫者而請假或無法從事工作之家屬。

(二)未違反隔離或檢疫相關規定。

(三)受隔離、檢疫期間或照顧期間未領薪資或未領有其他性質相同補助。

可撥免費1957福利諮詢專線詢問。

檢附嚴重特殊性肺炎隔離檢疫期間防疫補償申請QR Cord,其他細部規定可參考衛福部官網新聞稿。

例:

1.小美的居家隔離結束日是110年6月30日,於 110年7月1日(隔離結束日次日)可以開始申請防疫補償,而屆滿2年的時間為112年6月30日。

(1)若小美於112年6月30日前已有申請,則不得再申請。

(2)若小美於112年6月30日前「從未申請」,因2年請求權時效已到,也無法再提起申請。

2.小明的居家隔離結束日是110年7月1日,於110年7月2日(隔離結束日次日)可以開始申請防疫補償,而屆滿2年的時間為112年7月1日。

(1)若小明於112年6月30日前已有申請,則不得再申請。

(2)若小明於112年6月30日前「從未申請」,則因傳染病防治法新增定的第74條之1規定,申請期限由原來的112年7月1日延長到114年6月30日(含)以前都可以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