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申請

 

注意事項
低收入戶
一、服務內容說明:
       低收入戶需經本市各區公所審核認定,提供生活扶助以現金給付為原則,但因實際需要,得委
        託適當機構或家庭予以收容。
二、服務對象:
         設籍本市且符合以下條件者:
        (一)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標準以下(本市107年度最低生活費
              標準為12388元)。
        (二)動產:當年度每人不超過新臺幣7萬5千元(包括存款本金、投資、汽車與有價證券等)。
        (三)不動產:當年度每戶不超過新臺幣350萬元(包括房屋及土地)。
備註:依社會救助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除申請人外,包括:配偶、一親等之直系血親、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中低收入戶
一、服務內容說明:
 
        中低收入戶需經本市各區公所審核認定,提供中低收入戶參加全民健康保險應自付之保險費,
         由中央主管機關補助二分之一、18歲以下子女就讀高中(職)以上學校學雜費部份減免。
二、服務對象:
        設籍本市且符合以下條件者:
       (一)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標準以下(本市107年度1.5倍最低生
             活費標準為18582元)。
       (二)動產:每人每年不超過新臺幣11萬2,500元(包括存款本金、投資與有價證券等)。
       (三)不動產:當年度不超過新臺幣525萬元(包括房屋及土地)。
備註:依社會救助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除申請人外,包括:配偶、一親等之直系血親、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認列綜合所 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作業流程
相關檔案下載
申請書
相關檔案下載
應附文件
  1. 臺南市低收入戶及生活扶助調查表1份。
  2. 全戶戶籍謄本或甲式戶口名簿1份(必要時提供除戶證明) (※申請時請告知戶政單位戶籍謄本記事欄位不省略;應計算人口範圍之人員如無法親自申請,委託他人辦理時須檢附委託書、身分證正本及私章)。
  3. 全戶之財產稅賦證明(由公所查調)或最近一年之薪資證明1份。
  4.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1份:申請人郵局存摺封面影本、身心障礙手冊、診斷證明書、學生證影本、服役或服刑證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