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籍並實際居住臺南市(以下簡稱本市)或實際居住本市未辦理戶籍登記、無國籍或未取得居留、定居許可之未滿十八歲兒童及少年,未獲政府同性質其他項目之社會福利扶助者,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法定代理人得申請發給醫療費用補助。
1.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內兒童及少年。
2.領有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者。
3.依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保護之兒童及少年。
4.安置於公私立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之兒童及少年。
5.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九條規定,未滿六歲之兒童。
6.發展遲緩兒童。
7.早產兒。
8.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兒童、少年及其子女。
9.符合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罕見疾病或領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之兒童及少年。
10.其他經主管機關評估有補助必要之兒童及少年。
補助標準:
1. 依第三條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申請前條第一項各款補助者,全額補助。
2. 依第三條第六款至第十款規定,申請前條第一項各款補助者,依其收入比率補助之:
(1)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二倍者,補助百分之七十五。
(2)家庭總收入平均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二倍以上未達三倍者,補助百分之五十。
(3) 家庭總收入平均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三倍以上未達四倍者,補助百分之二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