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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

注意事項
一、受照顧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領有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發放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

(二)未接受機構收容安置、居家服務、未僱用看護(傭)、未領有政府提供之日間照顧服務補助或其他照顧服務補助。

(三)失能程度經本府派員作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ADL)評估為重度以上,且實際由家人照顧。

(四)戶籍設於本市並實際居住者。

二、照顧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年滿十六歲,未滿六十五歲,且無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三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六款及第七款規定之情事。

(二)照顧者應屬下列規定之一者:
1.同為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應計算家庭總收入全家人口之成員。
2.出嫁之女兒或子為他人贅夫者及其配偶。
3.受照顧者二親等以內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未從事全時工作,且實際負責照顧受照顧者。

(四)與受照顧者設籍及實際居住於本市。
應附文件
1、申請表
2、照顧者及受照顧者之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
3、受照顧者失能程度經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評估為重度以上之證明(本項證明文件,得以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項目及申請標準之身心障礙手冊影本證明之)。
4、其他必要之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