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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備役體位因家庭因素可否申請服補充兵役?

一、役男家庭狀況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服補充兵役:(一)役男家屬均屬六十歲以上、十八歲以下或患有身心障礙無工作收入,由役男負擔家庭生計主要責任,而役男及其家屬除賴以居住之自用住宅(含基地)一棟外,別無其他不動產,或有其他不動產及動產之資產總額在房屋稅納稅起徵點現值以下。(二)役男家屬均屬七十歲以上、十五歲以下或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無其他家屬照顧者。(三)役男父母或兄弟姊妹服兵役期間作戰或因公致死或成一等殘,而役男無其他兄弟者。(前述所稱家屬,其範圍如下列:1直系血親。2配偶。3兄弟姊妹。4設於同一戶籍或同址分戶且同居共營生活之三親等內之血親及姻親;其於役男十九歲之年一月一日以後曾設於同一戶籍或同址分戶後遷出者,亦屬之。歸國僑民及大陸地區、香港、澳門來臺役男之家屬,以其在臺灣地區設籍為準。)。二、役男於緩徵期間,應於緩徵原因消滅後,依規定程序申請服補充兵役。三、符合上述條件者,可檢附下列證明文件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一)生(養)父結婚設籍登記起至現戶籍之全部戶籍謄本及私章。(二)身心障礙手冊正本、影本及醫院(兵役用)診斷書。(三)工作收入證明、財稅資料及有關證明文件。(四)役男因家庭因素申請服補充兵役調查審核表二份。